車禍求償問題(急+20)
今天4月分發生車禍,共有1台轎車(稱1號車),我騎機車(稱2號車),一位老太太騎機車(稱3號車).
經過鑑定報告後,1號車:<一>1號車無照.<二>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了解後更發現那個人無照還向租車行租車,不知道這樣,租車行是否也有連帶責任.
2、3號車無肇事原因
發生這車禍,在鑑定報告出來前,原本以為肇事方是我方,故導致我父母增加心理壓力,因而看心理醫生.
現在要要求1號車求償,請問要提出哪些?
1 個解答
- 啊旭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今天4月分發生車禍,共有1台轎車(稱1號車),我騎機車(稱2號車),一位老太太騎機車(稱3號車).
經過鑑定報告後,1號車:<一>1號車無照.&l
再一次強調"
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t二>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了解後更發現那個人無照還向租車行租車,不知道這樣,租車行是否也有連帶責任.
租車公司當然沒有 連帶責任!
肇事者也不一定,就是簽立租賃契約的人。
2、3號車無肇事原因
發生這車禍,在鑑定報告出來前,原本以為肇事方是我方,故導致我父母增加心理壓力,因而看心理醫生.
[心理壓力] 這種籠統名詞 的請求,有非常大 的爭議,況且並非被害當事人 ,法院不可能核准的。
現在要要求1號車求償,請問要提出哪些?
你文中並未提到,你是否有受傷?
假設有受傷"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假設沒有受傷"
無人受傷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連已上法院],都拒絕私下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依法裁定判決,才會有公平ˋ心服口服的感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刑法ˋ民法ˋ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