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拿掉呼吸器?
我阿嬤
中風過後
在家用呼吸器用了4年多了
人也沒清醒
一直 要靠外勞翻身抽痰灌牛奶
最近家中經濟壓力很大
想要結束這種日子
想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靠呼吸器延長死亡有多大意義?
家裡的人都沒錢了,要先救活著的人還是靠呼吸器生存的人
居家護理師不肯幫忙拿掉呼吸器或是做訓練
要怎麼辦?
我們想要
一.訓練完不必使用呼吸器
二.自然的走?
該怎麼辦?
阿嬤應該步是各位想的安寧那一種病人
阿嬤血壓心跳都很好,唯獨就是不會動
在家裡用呼吸器
醫生每兩個月有來一次,也沒說什麼
只是這樣一直 無止盡的放下去
阿嬤還沒走,我們倒累垮了
3 個解答
- 襲裳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版主您好:
建議您可參考【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一條: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ㄓㄧ寮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2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知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3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距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2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逾期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010-07-06 22:33:29 補充:
修正一下 支持性 醫療照顧
2010-07-06 22:38:07 補充:
版主您或許應該去找主治醫師,詢問清楚您奶奶目前這種情況是否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避免誤觸法律!
2010-07-07 00:53:26 補充:
還是問問醫生這樣的情況會不會有好轉的機會(反過來問,醫生比較願意說,因為也怕惹來一身腥)
還是問醫生 他現在的情形是依賴機器存活嗎?
其實問題是卡在醫生這裡....他如果不明確的給予答案 那就一定會繼續累下去...
2010-07-07 00:55:59 補充:
您奶奶如果是屬於重度昏迷..要如何訓練呢?
- 1 0 年前
是有送到安寧病房嗎 如果有可以告訴醫生說不要急救 但是要簽家屬同意書
其實妳們這樣做是對的 阿嬤也痛苦家人也痛苦 我岳父在幾年前也是跟妳們現在一樣 病人痛苦 家屬更痛苦 我門也簽了不急救同意書
醫生就會照妳們想做的事幫妳們
雖然是不甘 但是這是最好的辦法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