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費給了卻被撤銷和解!?
小弟前年六月因為年輕不懂事 傷害了人!
於去年地檢署偵查庭和解後不起訴處分
和解費為十萬元整 分為十期 每期一萬
每個月被害人都是親自到我家跟我收錢的
收錢時我只在一張紙上寫了和解費一萬元要他簽名當作收據
結果今天莫名奇妙突然收到了說是要調解的傳票
上面記載被害人陳述我沒有給付他和解金要撤銷和解
他每次收錢的簽名收據都還在我這裡
請問他這樣撤銷會成立嗎?
那個收據上面沒有寫很詳細只有寫和解金一萬元可以當作證據嗎?
我明明已經付完和解金給它了
為什麼他還可以這樣撤銷和解重新對我提起告訴呢?
請懂法律的人教教我該怎麼做才能對付這種無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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