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被惡意解雇
於7/14 上班途中我騎機車與右轉汽車擦撞倒地, 當時警察有過來查看,那時我沒有什麼不適,還站的起來,又趕著上班(我沒手機),所以也沒做任何筆錄ˋ紀錄就走了.隔天我手舉不高,肋骨那邊也很痛,躺著起來也痛,呼吸也痛,所以就請假(有打電話去請假,但沒有說請多久,因為不確定何時會好),一直到8/4稍微比較能動,我就去上班,但老闆娘卻叫我回家休息,(他說已經叫人來上班,說我要來上班都也沒說,也不知道我要休多久),我請假的期間老闆娘也有打電話給我,也是說叫我先休息.當時會叫人來上班,也是因為他一再向我的組員說,等我回來不會沒工作.(我們公司要是一組人沒有3個做,會做不到一天的生產量)
我現在能上班了,公司卻不讓我去,還打算讓我回去上班時,做臨時工(到年底)
我今年50了,已經在這間公司做很多年,公司說我在勞基法上站不住腳,我沒有醫院證明ˋ也沒警察的筆錄證明我是上班途中受傷的,等於他現在是要辭掉我,又不給我遣散費.有可能也是因為不久將來我即將退休,也不想給我退休金,我現在該怎麼辦呢?
我想繼續上班,我有家庭負擔,請幫幫我
4 個解答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010-08-07 23:38:00 補充:
不知道您是勞基法舊制或是有轉換新制(勞退條例)退休金,
您可以直接到勞工局申訴
上網就可以下載 填寫勞資爭議調解單
- 阿義牯Lv 71 0 年前
我總覺得你蠻莫名其妙既已經在公司做好幾年了怎麼會不知道請假規定?更扯的是你明知道「你們公司要是一組人沒有3個做,會做不到一天的生產量」這個事實,居然愛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要請假幾天也沒有明確交代,請你自己想一想,老闆是你,碰到這樣不負責任的員工,你會怎麼辦?放任工作做不下去給客戶罰錢喔?你任為被惡意解雇,在我看來未必是惡意解雇,因為你已經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六,雇主可無附帶條件解雇你就算你去縣政府勞工局申訴,應該是輸面大於贏面至於車禍的處理,也是你自己的疏失,跟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你不該自己表示沒事而離開,至少必須有警方報案記錄及筆錄,才能向勞保局證明你是職業傷害現在你該如何做?回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查車禍當時在現場的警方人員身份,請他幫忙證明,否則,我覺得你的雇主並無處理不當(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