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快開庭了..
朋友收押在看守所中 等待月底開庭
那當天交保機會大嗎?
開庭審理中未結案
他之前都是沒收到傳票被通緝
法官會通融讓他交保嗎?
他家人已有幫他送具保狀
願意擔保跟付保證金
但當天也要審另案(偵查庭未起訴)會有影響嗎?
這是關鍵重點
二件不同案子
一個是詐欺 一個是竊盜
如果都認罪 也沒有要逃避
法官放不放人阿~?
延押理由是什麼?
拜託有經驗的大大回答我
1 個解答
評分
- 1 0 年前最佳解答
你朋友所犯的多不是單案刑責很重的案件.但他壞在之前有通緝.所以會不會繼續收押要看法官以及他之前有無前科.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竊盜亦非重罪,被收押的機率不高。 但如法官認定有以下的疑慮就可能收押.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4)再犯危險(預防性羈押):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放火罪、準放火罪。二、強制猥褻罪、姦淫或猥褻罪、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妨害自由罪。四、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五、竊盜罪。六、搶奪罪。七、準強盜罪。八、常業詐欺罪。九、恐嚇取財罪。」本條之羈押係以防止再犯為目的,故所列之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
還有問題?馬上發問,尋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