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知權利)想問資遣費+謀職假如何計算
前幾天 被公司告知 要資遣我
我今年四月一日進去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說 我的資遣費要按造天數計算
但是 朋友都跟我說 要按造勞基法的一年來計算!
也有去看勞基法的條款
有看沒有懂 QQ
還有 謀職假要怎樣計算
公司是說: 我有兩天謀職假
是真的是兩天謀職假嗎?
哪位大大可以幫我計算一下嗎?
3 個解答
- 張健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一樓的大大不懂勞基法就不要亂解答,這樣反而增加別人的困擾及損失,以下才是勞基法資遣費的計算.
版大的工作年資為9個月=0.375(資遣費基數)
9/12x0.5=0.375
資遣前六個月的實領薪資(不包含任何扣除項目)加總除以六等於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x資遣費基數=應領的資遣費
版大的預告工期為10天,以下為謀職假的解釋: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本會94年6月30日勞動4字第0940036502號函)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因「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因素,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94年7月1日以前)工作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查該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
,則資遣費基數為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二、資遣費給與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CECI-Lv 71 0 年前
請不要亂教,勞基法只有一套,哪來的新制勞基法?
另,發問者在94/7/1以後到職,適用新制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方式是 勞工退休金條例十二條規定的,年資一年發給半個月,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
也就是說,應發資遣費是平均薪資*0.5*9/12
假設平均薪資是三萬的話,那資遣費就是11250,數字自己代入換算
另你朋友的回答也是錯的,就算適用舊制算法參照勞基法十七條,也是年資一年資遣費以一個月計,未滿一年按月計(這指的是年資,不是資遣費算一個月),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謀職假是一週兩天,依你的年資預告期是十天,所以換算下來應該有三天
但是~不請算你放棄,不用另外補給你
- OdinLv 71 0 年前
基本上,你任職只有半年多。如果照新制的勞基法,每滿一年給一個月資遣費,而未滿一年,則按比例算。
因此,公司說資遣費是按天數算,這是正確的。
也就是以你一個月的月薪,再按你今班多久的比例去算。你做了9個月,所以大致上是9/12的月薪。
被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從被告知當天到離職那天為止,每周依法可以請兩天謀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