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張本票,想要問這樣簽有沒有效
我用我的名義幫剛認識不久的男朋友貸了100萬去還他的卡債,貸款前他很積極的見面聯絡,說了很多保証的話,可是貸款後,見面次數及聯絡次數都變少,每次都有理由,前2個月繳款都要拖到最後一天才去繳,第三個月竟然跟我說要去大陸,我真的覺得自己被騙了,很後悔那麼相信他,如果他真的一走了之,我也無力償還,幸好當初有讓他簽了一張本票,可是不知道有沒有問題,想請各位幫幫忙1.他在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及最下面的中華民國年月日寫的都是同一年月日,請問這樣的時效是多久?2.他並未寫金額,一定要本人寫嗎?我可以寫嗎?3.在本票旁有一記載欄是有關於利息的部份,一定要寫嗎?我只想要追回100萬,沒有要利息4.要如何追討,附什麼文件,我連他身分證字號都不知道?拜託各位幫幫忙!!
6 個解答
- 網路師爺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您好:
您好善良...您事實被騙成分居多...趕快都收集一些證據看看是不是能透過刑事來追究.....
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及最下面的中華民國年月日寫的都是同一年月日,代表從見票到期日起三年有效....
本票未寫金額,無效..您千萬不能填寫...如填寫犯刑事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嫌...
本票無效..利息更別想...
別太難過...小心因應看看是不是能板回....
參考資料: 福緣法律稅務事務所 - 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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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的天空Lv 7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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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年前
說了很多保証的話 ??
依序簡覆:
1.改視為保證票。3年。
2.妳不可以填寫。
3.本票法定利息,可以請求年息0%~6%。
4.回想交往過程,可以循線追查真實年籍身分。
第4項為妳首要工作。
本案允許妳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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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年前
1.他在憑票准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及最下面的中華民國年月日寫的都是同一年月日,請問這樣的時效是多久?
Q1 .本票之追索期限,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票據上的權利,對本票發票人,從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從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時,若該本票有記載到期日,則自到期日起算,若無記載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期間。且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期間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則三年過後,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的利益限度內,請求償還。
2. 他並未寫金額,一定要本人寫嗎?我可以寫嗎?
Q2.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只要應載明之東西未寫視為無效4.要如何追討,附什麼文件,我連他身分證字號都不知道?Q4.去法院申請簡易裁定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帶本票去找律師問問比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