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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持分土地問題
四兄弟各持四分之一所有權土地買賣經由持分四分之三的三人同意買出這塊土地需要辦理具備那些文件?因找不到另一位失去連絡的兄弟。謹此致上萬分謝意!
3 個解答
- pedroLv 71 0 年前最佳解答
我以地政士之立場,回答你的問題:(一)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二) 本案可以將此土地以前述法令出售給第三者,惟應將失去連絡兄弟的持分以「提存法院」的方式辦理,以免侵害其應有權益。(三) 相關的應備文件,建議台端找專業地政士辦理。(四) 希望我的回答你會滿意並有所幫助。
- 1 0 年前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提出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但其無對價或補償者,免予提出。
依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無須他共有人簽名或蓋章。
土地登記規則100-1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次序抵押權人及補償義務人。
總上所言
登記申請書
移轉契約書
身分證
所有權狀
有無對價補償證明文件
自己是代書
2011-01-09 17:46:23 補充:
當然土地登記規則第100-1是屬於共有土地分割才會用到的,只是一併放進來供你多加了解一下而已。
- ?Lv 71 0 年前
1.應提出他共有人已領受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2.應繳清該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有關稅費。
3.所有權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共有人印鑑證明。(找不到的那位不用)
2010-12-31 13:15:57 補充:
6.印鑑章。
7.協辦費及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