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延展開業與停止營業有何不同
法條上說: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
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
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
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現在的狀況是已經做了公司登記(行號),但突然發現自己當初沒有想清楚,目前還沒能力經營公司,所以發票還沒領,公會也沒加入,這樣要申請暫停營業還是延展開業,不懂這兩種除了字義上的差別外內涵上有何不同?還有,齊相關的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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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項目:
政府如何認定你開始營業沒,是照公司登記申請書上寫的日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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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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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allowLv 410 年前最佳解答
公司法第十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
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
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
此限。
兩者皆是暫時不營業。
延展登記是設立登記後但尚未開始營業,停業登記則是開始營業後。
差別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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