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被判傷害罪10個月"被告不得上訴"請問還有挽回的機會嗎??比如說:對方要跟我們談和解.還可以撤銷告訴嗎?感謝
刑事方面已經來不及了,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可撤銷告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普通傷害為告訴乃論,重傷害為非告訴乃論
不得抗告就是依刑事裁定10個月結束案子,原告在民事可以請求賠償
談何解,即使是和解也不能撤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