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個解答
- 安爸Lv 610 年前最佳解答
(一)除非你們是在99年度結婚,當年度可以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否則,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 (二)你們夫妻合併申報,但可以選擇分開計稅,這樣兩人都可適用5%的稅率。 (三)再幫你們試算:〈合併申報,分開計稅〉
建議用(880000者)來當申報的主體。
也就是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880000者)當納稅義務人,將(550000者)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納稅義務人:880000元--免稅額82,000元*2人(他+被扶養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標準扣除額〈夫妻〉152,000元=460,000元
(880000者)的應繳稅額為:460,000*5%=23,000元
(550000者)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550000元--免稅額8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364,000元,應繳稅額為:364,000*5%=18,200元
合計要繳稅額:23,000+18,200=41,200元
(四)反之,若是改用(550000者)當納稅義務人,則(880000者)會繳到12%的稅率,對你們不利。 因此,建議你們以(880000者)當納稅義務人,將(550000者)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這樣兩人都可適用5%的稅率,是最划算的報法。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B02335676/o/1611050400...
- 醉翁Lv 610 年前
>>(四)反之,若是改用(550000者)當納稅義務人,則(880000者)會繳到12%的稅率,對你們不利。
這個說法依現在的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已經算錯誤了
以往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只有”配偶”的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所以夫妻要在申報時注意選對人當納稅義務人
2011-05-04 11:47:40 補充:
但92年已修法改成”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現行不管夫妻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自由選擇以夫或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所以誰當納稅義務人根本無關緊要,更不會因以(550000者)之妻子當納稅義務人,(880000者)就會繳到12%的稅率,一樣是可以選擇當納稅義務人的妻子之薪資所得分該計算稅額。
結果與夫(880000者)當納稅義務人而採將配偶薪資所得分該計算稅額一樣。
總歸一句話,現行法令不用為了夫或妻的薪資所得要分開計算稅額,而硬是要選誰當納稅義務人。(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