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後債務配偶需清嘗?
父親離家十多年了 父母親未曾辦理離婚
就在前幾天 接獲通知 父親癌症末期.
目前得知父親卡債約100萬.其他債務約50萬
而目前我們所居然的房子是母親的名下..
這樣來說 是不是 父親這約150萬的債務
母親需要嘗還?
因為現在我們住的房子是父母親結婚後才買的 是算婚後共有財產?
這種情況 我們該怎處理?
母親沒工作 手邊並沒有那麼多現金 生活都快有問題了
我的薪水也不夠支付
這樣的情況 只能賣掉房子還父親債務嗎...?
房子是在母親名下..
目前父親已經在醫院裡昏迷中
現有的只知道有總計150萬左右債務
4 個解答
- 10 年前最佳解答
這位焦急如焚ㄉ匿名人士:
您這樣ㄉㄧㄍ問題其實並不棘手
畢竟您ㄉ父親離家已經有十多年了
這十多年來你ㄇ從不曾謀面
雖然你提到你ㄇ現在所住ㄉ房子係父母結婚後所買ㄉ
但卻未提及這房子係登記在誰ㄉ名下?
再者
你ㄉ父親迄今仍未出現
是否已經亡故?
或是因為欠ㄌ一屁股債以致於無法面對以至於他選擇逃避?
在這偶只能給你一ㄍ兩全其美ㄉ建議:
首先.請你先ㄑ確認該房子名下ㄉ確切擁有者為誰(係登記在誰ㄉ名下)?了解該房子ㄉ擁有人後再行作處置
第2.不管你ㄉ父親是否真ㄉ罹癌,先確認他目前ㄉ正確位置與他取得聯繫後瞭
解他到底欠下多少債務並與他尋求共同解決之道(這才是為人子女應該做ㄉ)
第3.如他所積欠ㄉ債務真ㄉ粉龐,大到讓你覺得這一被子恐怕真ㄉ無法償還ㄌ,你可以到法院ㄑ提出拋棄繼承(PS:你一旦向法院提出拋棄繼後他日如果你發現他還有數筆房地產或一大筆土地.金錢.金飾需要你ㄑ繼承ㄉ話相對ㄉ你也不能再提出任何ㄉ繼承要求)
PS:房子ㄉ名下如為負債人所有法院理當將它拍賣,拍賣之所得將依法作為償
還之用,如償還後尚有剩餘額才會歸還債務人(如已經提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再要求繼承)
第4.如果確認債務人真ㄉ罹癌時身為人家子女ㄉ你不也該帶他到各大醫療院(所)追蹤醫治(診治)?以報答他生你養你乃至育你所付出ㄉ一切ㄇ!!??
- ∮陽光小子∮Lv 710 年前
現在的法定繼承是採限定繼承原則
換言之,繼承人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任。
只是版主顯然已明白,債權人可能利用民法1030-1條,
代母親之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只能說:
版主的母親必須提供有利的證明,證明名下的資產非夫妻共同努力所增之資產。
這是整個題目的關鍵,因為法定財產制中的民法1017條明白表示: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如果能證明,該財產非夫妻婚後共同努力所增之資產時,自然排除在民法1030-1條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上面。
2011-05-23 23:49:20 補充:
補充ysc大大所言~~
繼承權之拋棄,必是取得繼承權之人,
才有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向被繼承人所屬法院提出主張,
此為民法1147、1174條所明述
按提問版主的隻字片語可知,其生父仍然存活,故自然無繼承權可供拋棄。
唯需留意在下前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優先於遺產分配的。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權之拋棄,而非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兩者所屬的民法章節不同。
簡單來說:處理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的,才是遺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