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計算利息資本化的時候為何在跨年度時必須將以前年度的利息資本化金額再算入累積支出平均數
而計算每月時為何也有此情況
這是公報規定的,不過民法可是不允許利上加利,就法律面言之,這是違法的。
但公報這樣規定,也有它方便及合理的地方,每月計算累積支出平均數,比較符合一般習慣按月支付利息 ,這本身就是支出數,所以當然按月累計,若利息是以周計,則應以周來計算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