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誰對誰錯?
就一個大月來講 31天
美髮業的助理 已經有獨當一面的經驗了
這位員工2號進來工作 後來只排了三天假
=休4天 工作了27天 表現良好 無遲到
底薪3000 餐費1天50
當初講好保障抽成6250
但我只做到5500
事後領薪水 老闆以第一個月不算整個月
無保障底薪 也無全勤
如果今天 你是老闆或員工的兩個立場來說
應該給全勤 或 保障底薪嗎
個人覺得這真的很誇張
知道別人想學技術又加上沒缺人就吃人夠夠
可以請每個人來討論一下對與錯
請別跟我說勞基法規定薪水
都只是檯面講的
做美髮的都知道美髮的薪水少 不可能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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