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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使用者10 年前最佳解答
罵他人有罪?!無罪?!
罵他人「豬頭」.「***」.「腦殘」.「笨蛋」.「白痴」.「XX娘」......有罪?!無罪?!
已經違反「中華民國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成立:網際網路為公開場合,以言語.文字...等侮辱他人!
2.具有違法性:此等行為,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許接受的!
3.罪責:除未滿18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瘖啞人外,其餘人都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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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自由,但發言需謹慎,小心觸法...惹禍上身!
請注意以下這則新聞:
罵人「看到你就想吐」 兩兄弟分遭判坐牢十五天、廿天
2008-11-19 中國時報 【吳政峰/基隆報導】
男子李文傑與同事結怨,九十六年八月至十二月夥同弟弟李文誠,在同事網路部落格,刊登九次留言,內容包括「看到你就想吐」、「我看到你就想吐- 嘔心死了- 死老頭」等。基隆地方法院十八日駁回兄弟上訴,維持原判決,分判十五天、廿天拘役。
基隆地方法院表示,曾任職培德駕訓班的卅一歲李文傑與孫姓同事在職場發生爭執。李某心有不甘,向廿八歲弟弟李文誠吐露委屈。
為了幫哥哥出一口氣,兄弟倆在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間,九次在住處電腦上網,並連結孫某在駕訓班網站中的個人部落格,張貼包括「X你娘」、「我看到你就想吐」、「我是發自內心看到你就想吐」、「不要臉的東西我看到你就想吐看一次吐一次」、「看到你就想吐」等語。
孫某發現其部落格遭人留言漫罵,憤而向基隆市警第四分局報案,控告兄弟倆妨害名譽。弟弟向法官坦承犯行,強調是為了幫哥哥出氣。哥哥在法庭上矢口否認犯案。
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七年七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弟弟九次公然侮辱他人,觸犯九罪,各處拘役三日,應執行廿日。哥哥觸犯九罪,各處拘役三天,應執行十五日,均可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 2008-11-19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