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離職老闆要提告
小妹在公司任職4年
本週星期一到新公司面試
星期二(7/12)向副總請辭(MSN),只做到星期五(7/15)
因副總在國外,星期三進公司處理
星期四早上,副總告知必須做到月底
若是無法做到,將對我做出存證信函的動作
副總認為我的交接時間太短,他無法找到一個人銜接我的工作
但是本公司有10幾人,助理部分有3人(不算我)
我只是單純負責當一個業務的助理而已
平常的工作就是KEY名單、跑外務收錢、送機
並沒有擔任重大機密等工作
我是真的很喜歡新工作,不想要放棄(新工作不能等)
現在的工作真的很像小妹做的事情
不明白副總為什麼要刁難我,不讓我離職
我想請問,我是不是真的有罪?會被判刑嗎?還是罰款?
我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職呢?
或者我應該蒐集怎樣的資訊,讓我可以就順被提告也能順利無罪
希望版上有法律達人解惑!!請大家幫幫我…
5 個解答
- ?Lv 710 年前最佳解答
依據法律規定(勞基法第15 & 16條)妳應該在30天前預告雇主離職日期(30天後)
提出預告時應寫好辭呈(或離職單)述明預定離日期,請主管或雇主安排接任人員
隨後將妳所任職務經管的財、事、物列一張表一式三份,應該辦理交接的逐項列明在表上
請主管約定交/接/監三方會同辦理職務交接,並逐項簽認已完成交接,再取得妳持有的一份拿在手裡再離職就萬無一失了
現在
副總要求做到月底不是刁難妳,是行使雇主的法定權利,而且還蠻講理的咧
當然,妳沒有被判刑的罪行,只是副總的存證信函必定會指控妳不告而別(未預告也未辦理職務交接),將造成公司運作不順暢,由於你有負責「外務收錢、送機」,甚至於可能指控妳帳目不清,就會有損害賠償的爭議
我給妳建議是還是與副總好好談比較妥當
- 10 年前
很多人辛苦一輩子,不知道是因為自己的名字不好,或是改錯名字的關係!
許多人一輩子辛苦,諸事不順,到處求神問卜、算命、改命、改運,還是事與願違,其實不知道問題就在名字上。
人一輩子的運氣好壞,還有一輩子的事業工作、婚姻感情、身體健康、人際關係、錢財運的好壞,其實全部都在名字上.我是住在新竹竹北的人,
三年前我買了房子,全家住進去一年之後,先是我太太開刀
一年多之後我兒子又得了血癌,還做了骨髓移植,
為了救自己的兒子,花了兩夫妻一生的積蓄.當時身心更是折磨!
更慘的是去年.我竟然失業,我以年過40歲要再重新找工作,更是難啊!
我又是過敏體質經常會長蕁麻疹(大多是因為吃到不潔的海鮮及易過敏的食物)
睡前躺在床上就會發現像是蕁麻疹的紅疹.主要在額頭及臉頰兩側
重點是晚上睡前躺在床上才會有,很癢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看醫生吃什麼藥都沒辦法根治 }
當然這段時間,有人說哪裡的神很靈,就往哪裏拜!
什麼補運改運,就去改就去補!家裡面要放什麼東西會好,就放!
到處求神問卜了,還去弄什麼聚保盆.開運章的,結果還是一樣都沒改變.
生活也面臨困境,還是沒辦法!常常心裡想,一個好好的家,怎麼會走到這個地步,
當初真的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夫妻倆常常抱著哭,當時真的是無奈!
不知如何是好?
後來我在網路上(知識+),有位網友介紹一位老師給我,
起初我也是半信半疑,心理就想反正 {死馬當活馬醫} 試試看吧!
之後接受黃老師的意見,幫我們家看房子改名字等等,.....
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多了,真的變好了!
我現在(找到事業的第二春)在我的同學公司上班,待遇還不錯.
所以有空就會在網路上,也幫網友介紹老師!
{名師到處都有,明師難尋!}
如果您找不到信任的老師幫您改變,
您有問題可以請教喔!
網址yulins.myweb.hinet.net/?MywebPageId=201181310057102337
tw.myblog.yahoo.com/Yu-Lin
- -CECI-Lv 710 年前
不會被判刑,但確實違反勞基法
做了四年要提前三十天講,你才提前三天而已
這跟你工作簡不簡單機不機密沒關係
有這樣的年資,就是要提前講
公司只要求到月底已經算提前了
你在找新工作時,就該跟面試官說你需要時間辦離職
而不是這樣不負責任的離開
建議你把舊公司的事處理好
不然新公司要知道你在舊公司這樣離職
對你的印象也會不好的!
- 花生糖Lv 510 年前
不會被關啦!
不要緊張。
只是...提早至少兩個禮拜至一個月請辭...這是最基本的職場道理吧?
為什麼15號要離職拖到12號才提呢?
應該至少月初就提了。
妳又不是在打工,今天請辭明天就可以不用來了!
還是跟副總好好溝通吧!
或者跟新工作協調一下。
不然也只能乖乖做到月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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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lLv 610 年前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16.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我看你就先照舊公司的規定跑好了.....把剩下的日期上完
不要離職不成又吃上官司吧........
你可先跟新公司談,說等到我舊公司離職後再來就業...看新公司意下如何.......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 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