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老闆,以及維護員工的勞保局
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在某間火鍋店上班,不管是否有做什麼錯事,老闆並沒有直接證據或是100%確定有發生什麼事情等等之類的而無故記大過並扣薪水,請問這點可以到勞保局告這老闆吧?另外也可以告他"毀謗"對嗎?畢竟他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而無故扣薪,我可以維護我的權益吧?並且我現在是準備離職員工,這讓我感覺他是故意想搞我。只要他薪水扣下去,我就可以告他對嗎??
請大大門幫我解答一下,如果感覺小弟問的不清楚,請發問 謝謝><
那我想請問一下大大們
現在的情況如果是雙方都無法拿出直接當天的證據
譬如有沒有批單 再出菜這點 當天已經過了,並沒有"單"跟"蔡"這種東西作為證據的話,而雇主卻因為片面之詞而要記過扣薪,那關於這點,應該是雙方都無法舉證當天發生的情況,而扣了薪資,那麼告到勞工局的話,情況會是?
所以 張健 大大 請問一下 現在的意思是說不管老闆是否能拿的出證據只要有被扣薪水都可以拿薪水條去告發他嗎??
5 個解答
- 張健Lv 79 年前最佳解答
版大的問題如下法規,規定就是不得預扣勞方的工資,就算到法院也是一樣,版大必須留下雇主扣薪的薪資單當做証據,直接到勞工局申訴.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
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
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11-09-22 20:50:53 補充:
要員工賠償其損失或是違約,雇主必須透過民事來解決,不是資方說扣就扣,這樣有違勞基法
參考資料: 張健 - 勞倫斯Lv 79 年前
勞工申訴是勞工局.不是勞保局
一.勞基法規定不得預扣薪資....所以你在勞工局有7成的機會贏
二.至於毀謗?你必須舉證....
三.如果雇主不服勞工局的決定.雇主可以舉證告到法院.這時候你贏的機會.會降到一半
因為有的法官認為...扣薪資也是管理公司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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