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請岳母搬離女婿家
若岳母四肢健全~是否符合民法第294 之非自救能力之人?
又岳母若自己兒子不孝不願提供住所給她住,而暫住女婿家,若此時與岳母已無法共處,而由女兒給予生活費,女婿及女兒請岳母搬出是否有罪?
已更新項目:
岳母精神狀況.智力狀況.體力狀況皆正無病痛, 且生活可自理
居住地點由老婆支付生活費讓其在外租屋自住
4 個解答
評分
- 還是搞不懂就問人Lv 59 年前最佳解答
1.是否為無自救能力人,並非以"是否四肢健全"作唯一判斷,還需要綜合其他因素來做通盤檢討!例如,精神狀況.智力狀況.體力狀況.是否有病痛.搬出哪裡...等等!
2.原則上,你岳母如果能夠自理其生活所需者,自然不犯本罪!但如果不行,則"可能"成立本罪!
3.刑法第293條第一項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PS:因為你所提供的資訊簡略了,所以僅能就此回答
- 9 年前
這樣不算遺棄吧
不然住養老院的怎麼會這麼多人
不過版大如果還需要進一步
還是去問問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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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幫助祝好運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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