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53條有關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看不懂請法律高手幫我解答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民法》第853條)
因為我本身不是法律系的,麻煩懂法律的人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PS:若能舉例就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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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那句(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是什麼意思呢?
1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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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景堯的居酒屋Lv 59 年前最佳解答
例如 甲之A地有通行臨地之必要與乙之 B地設定地役權
A地即為需役地 B地為公役地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是說甲之A地如果要轉讓給丙須連同地役權一同轉讓
不能A地轉讓給丙 甲卻保留地役權 反之亦同
也不能僅以A地做抵押 地役權沒有一同抵押 反之亦同
2011-12-08 21:13:54 補充:
例如以地役權當作抵押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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