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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年前最佳解答
可以ㄚ,法定7日內向原地檢署提再議狀, 原地檢署檢察官會將不起訴書及案件提告人及被告相關證詞(證據)全部都轉高檢署, 爾後你要補充理由(證據),你要補充給高檢署檢查長, 你要先打電話給高檢署服務民眾處詢問地檢署案子(要說案號)是否已轉高檢署, 為民服務櫃檯會報100年上聲議字第xxx字號,以此上聲議xxxx字號補充理由(或證據狀), (法律這種東西還是要有經驗, 我們也是不懂法律,只能請律師處理,台灣司法真的很糟糕,只保護壞人(跟有錢人),沒保護善良老佰性,簡直是欺負善良的人,不知你是否有同感)
2011-12-12 17:53:19 補充:
假如你看到原地檢署檢查官寄給你公文(再議無理由) 你別管此公文,收到此公文2天後打電話詢問高檢署,原第檢案子是否已送到高檢了,那時你就要趕快補充理由(證據)給高檢署,因為他們結案子是很快的,案子一結掉, 就無法補充了。
2011-12-12 17:55:51 補充:
再議是否有通過,以高檢署公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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