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要約及民法第154條
下列有關要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B.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失其拘束力
C.要約之要約人因為要約而受拘束,故要約時不得預先聲明不服
D.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效力.
Answer為C
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請幫我解釋及舉例說明民法第154條好嗎
光看法條實在看不懂
謝謝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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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呼啦Lv 59 年前最佳解答
版大你好; 1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甲說要買蘋果(要約),乙拒絕賣,所以要買蘋果的要約失其拘束力。 2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失其拘束力 甲說要買蘋果(要約),乙未立即答應(承諾),所以要買蘋果的要約失其拘束力。 3.要約之要約人因為要約而受拘束,故要約時不得預先聲明不服(×)
D.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效力.甲說請乙將蘋果於3日內(期限)送給甲,但乙並未將蘋果3日內送給甲,所以要約失其拘束力。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甲說要買蘋果(要約)本來應受拘束,但是甲加說如果一斤10元就買,超過10元以上就不買,所以如果蘋果一斤超過10元以上,甲說要買蘋果並不受買蘋果(要約)拘束! ----------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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