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賣轎車的相關稅務
想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最近有賣掉一台轎車給一般的個人,我們的事務所叫我們要開二聯的發票出去,但我記得之前在買這台車子的時候,當時事務所說不可以扣抵5%的稅,那為什麼我們賣掉卻要開發票,這樣不是不合理嗎??
5 個解答
- 9 年前最佳解答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當初您買轎車時,事務所是根據上述的法條,所以您購買時不可以扣抵營業稅。
出售時:出售給個人:應開立二聯式發票
出售給公司: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您提到的這個不合理的狀況,其實大家都同樣有這類的問題,但沒辦法,這是稅法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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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節稅部落-智盛記帳士事務所 -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Lv 79 年前
其立法目的,是為免公司行號負責人或員工,以公司名義,一直購買固定資產,再處份固定資產,以達到賺取其中的利益。
雖然不公平,卻也算是一種防阻的手段,也只能請營業人多見諒。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 捷榆會計Lv 79 年前
先提供參考資料如下:摘錄自 2011/12/29-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日後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係與營業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舉例說明,A公司98年8月購入高級轎車1輛,提供高階主管使用,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100年5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再依上述佐證資料、問題解析說明如下: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係與營業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此為不得扣抵的規定)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歡迎點選下方超連結至部落格搜尋相關稅務問題說明。啟善會計事務所(倢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倢榆記帳士事務所、倢榆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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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年前
您好: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
(一)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
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二、一般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客車,因非供銷
售,亦非提供勞務,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述規
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三、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
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因此,營業人出售其名下之自用小客車,應依法開
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參考資料: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