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急....
我想辦易科罰金 但我原本是申請易服勞役之後我有去易服勞役2個多月了但是
因為工作的關西我常常會遲到 而遲到就要被罰寫心經50遍 我又要工作又要去易
勞役50變心經根本寫不出來累積到現在已經快400多遍了ˊˋ
如果我現在想辦易科罰金分期可以辦嘛????
可以分幾期呢???
一期是一個月嗎??
我的罰金大概是還有8萬多吧?
希望可以幫我想想辦法 急.....
3 個解答
- ~海王子~Lv 79 年前最佳解答
**首先說明,版主大大當時聲請的是社會勞動,並不是
易服勞役,易服勞役就是入監服刑,這兩者大大的不
一樣。
本人已向很多人說明,當初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一定
要考慮清楚,衡量自己是否有時間去配合社會勞動,
否則一旦被撤銷社會勞動,雖然仍可以易科罰金,但
是一定要一次繳清,不能辦分期了。剛開始選擇時,
如選易科罰金,就可辦分期,如今已不行了。
所以版主大大,現在如要繳易科罰金,就要一次繳清
,已不能辦分期了,否則,就要入監服刑,要不就繼
續社會勞動。
- 印地安Lv 59 年前
因字數限制所以無法全數轉載.可至以下網址查詢 印地安-生活工安家族(暨知識團)回答您:參考以下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須知
(一)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第 310-1 條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 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 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參考資料: 司法院-印地安-生活工安家族(暨知識團)回答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