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禁見日期長短關鍵在於檢察官嗎?
請問:收押禁見ㄉ期限最長為4個月,若超過4個月是不是就要一直待在看守所不能交保?為何遲遲未開庭?如果沒開庭家屬是不是就無法了解案情進度?偵查中禁見ㄉ人會知道案情進度嗎?何時能解除禁見主要是看本案檢察官嗎?若還未曾開過庭是否代表檢方至今還沒有新證據或證人?這樣是否交保ㄉ機會也相對增高呢?從警方移送地檢署後偵辦此案ㄉ檢察官會偵辦到何時?判刑與否主要都是看這位偵查中ㄉ檢察官意思嗎?
4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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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神的話才會成功Lv 79 年前最佳解答
檢察官沒有義務優先處理你們的案件。還是要排隊。
被告受到羈押之處分,家屬或被告本人都可以隨時聲請交保。不過除了有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拒絕交保的情況之外,就要看法官大人了。
被羈押,還沒有起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延長羈押一次,為期二個
月,所以換言之,最慢在四個月內就要決定是否起訴。如果超過四個月,
檢察官老大還是沒有就本案起訴,就必須無條件放人,不可能可以一直關
在裡面。
還有,檢察官如果起訴,判刑是法官大人的職責,就不是檢察官可以決定
。
- AndywuLv 69 年前
1.若屆滿4個月要放出來
2.遲遲未開庭是很常見的
3.如果沒開庭家屬可以委任律師去律見他了解案情進度
4.過多揣測無濟於事 還是委任律師去律見才能作辯護與防禦
5.詳細內容可以再到我部落格留言板發問
參考資料: 律師執業經驗 - 9 年前
檢察官在偵查聲請羈押被告一次為兩個月,還可以聲請延長一次,所以最多四個月。但檢察官有可能因為查證其他的共犯,會一直收押禁見不提出來訊問,一直等到羈押的二個月快到了,因為必須聲請法院延長羈押,所以到快兩個月的時候才開庭。如果沒有這種情形,一個月左右檢察官就可能開庭了
請律師就可以知道他大概是什麼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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