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到判決書 解除警示帳戶
幾個月前因 人頭帳戶 後來跟被害人合解
被判四個月 依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一款 宣告緩刑兩年
而收到判決書 有到附近警察分局詢問解除警示帳戶問題
他們的回應是: 須執行完畢 也就是兩年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真不該如何是好
但最近我看知識加有人也是有相同問題
有人回應是:
收到判決書 即可去當地分局或當初作筆錄警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重點!!!!
到底是否要等到緩刑期間過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另外 我想問 下面這一條是什麼意思
"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PS 別列一堆法條給我 若要列 列主要的就好 感謝
回復 "永仁"
收到判決書到現在還沒滿兩年
所以我還是一樣可以解除嗎??
回復 "永仁"
判決書没任何的勞動或是罰款或民事賠償
"""所以我必須等到緩刑期間過囉??"""
2 個解答
- ?Lv 78 年前最佳解答
單純判緩刑,帶判決書跟證件去警局辦解除警示
銀行內部都會留警示紀錄~不會自動解除~
銀行要收到你去警局辦解除警示的公文才會幫你解除~回原通報警局是速度快一點~去你家附近警分局辦~是因為他幫你發公文回原通報警局~所以花時間在公文往返~會慢一點一. 帶個人證件與判決書和執行完畢證明書到你當地縣市的警分局的偵查隊去辦解除警示帳戶
二. 解除警示辦好之後會收到掛號寄來的公文副本
1. 請帶解除警示帳戶公文副本去你名下其他的帳戶每一間銀行都親自去辦解除~才能解除其他的管制帳戶 2. 並請銀行(解除公文副本上寫的那間銀行)幫你上傳解除警示帳戶公文副本到聯徵中心去通報解除打電話給承辦的警員詢問
問他發公文到(被警示的那間銀行帳戶)銀行總行了沒~
如果發了~再打電話給(被警示的那間銀行帳戶)銀行總行看收到沒
銀行總行收到~大概幾天內就會發文分行解除
順便要求銀行幫你上傳公文副本去給聯徵中心通報解除
你的帳戶可以正常使用
你其他名下連帶也被管制的帳戶~自己帶公文副本去銀行服務台辦解除管制
2013-01-28 15:50:48 補充:
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
就是你要完成判決書裡你要作完勞動服務或其他事~才可以算是執行完畢
必拿到執行完畢證明書
- 8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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