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調解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在意義的範圍內就會失其效力,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會是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如已上述來說若是在調解庭債務人仍不和解,那麼債權人仍可強制執行嗎?而後續會在開一次民事庭待判決嗎?? 謝謝~
謝謝各位提供詳細法律協助
那麼若根據♂『DAVIEN』☆ 所言何為"具體事證"呢??謝謝~
5 個解答
- 最佳解答
圖片參考:http://pic9.nipic.com/20100908/3320946_11424085845...
《michelle》版大您好: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所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意思是看版大您的請求金額是否是10萬以上(含10萬),如是則為小額訴訟的調解案件,如果是10萬元以上未逾50萬即為簡易程序案件,超過50萬元以上即為通常程序案件;而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案件即為『起訴』。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涉訟行為,不論請求金額大小,都要先經調解程序。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的涉訟行為,不論請求金額大小,都為簡易程序案件。
再回到版大您的問題,債務人在20天不變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即轉成要開庭的訴訟程序,是否要先經『調解』程序則依前揭法律規定而言,不過訴訟中兩造均可合意向法院表明『和解』,由於民事訴訟皆為人民私法上之爭執(與刑事案件所涉的公共利益不同),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原則,法院不會干涉兩造的和解方式與條件,僅會對相關的法律規定行使『闡明』權而已。
綜上,版大您的確要等開完民事庭(言詞辯論終結)拿到勝訴判決書(執行名義)之後,才可以對被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版大您如果有『具體事證』證明被告(債務人)『正在(訴訟中)』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轉移脫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規定,不用等到訴訟確定,提存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擔保金後,先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被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只能扣押防止轉移而不能立即拍賣變現),亦可依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就近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唷(構成要件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2013-01-25 14:06:04 補充:
後學十二萬分感謝《YinG》賢德先進提供寶貴的高見。
『簡單來說異議後就會轉起訴,需要開庭後取得確定判決,債權人才能夠進行強制執行。』如是!如是!如汝所說!說得好!說得太好了!
真是令人福慧增長!法喜充滿受益良多!後學非常感激您! ^^
2013-01-27 22:33:03 補充:
《michelle》版大您好:
小弟我回答所述「如果有『具體事證』證明被告(債務人)『正在(訴訟中)』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轉移脫產」等語,所謂『具體事證』意指債務人『正在訴訟中』脫產的『人證、物證、書證』而言(例如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關鍵錄音帶)!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幫助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喔!
2013-01-27 22:33:28 補充:
《michelle》版大您好:
小弟我回答所述「如果有『具體事證』證明被告(債務人)『正在(訴訟中)』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轉移脫產」等語,所謂『具體事證』意指債務人『正在訴訟中』脫產的『人證、物證、書證』而言(例如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關鍵錄音帶)!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幫助版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喔!
- 8 年前
您好
立律管理顧問公司採取會員制,我們推廣預防法學,協助您處理大大小小的法律糾紛!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立律FB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LiLiu9877 ~~~~
祝平安 順心
立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您覺得這個回答如何?您可以登入為回答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