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代履行屬於行政執行中的一種 行政執行之救濟為為聲明異議
但代履行這個行為又屬於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行為之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或國賠
我不了解的是 如果甲遭到到代履行 比方說 拆違建應該拆加蓋的3樓 代卻把合法的2樓一起拆了 請問其行政救濟式聲明異議還是一般給付訴訟呢?
謝謝~
合法的2樓 救濟方法 國賠法第2條因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故意或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違法的3樓 救濟方法 先聲明異議決定若有不服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