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法律高手,謝謝。
請教各位大大~~
法緒題目為以下:
1. 法官依據法律審判,不得違法。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內容實質違反憲法,得拒絕適用法徫。
B. 法律的公布,形式上違反憲法時,得拒絕適用。
C. 法官必須秉持不告不理原則。
D. 法官必須秉持一事不再理原則。
問題:
(1) 答案??該選哪一個。
(2) A與B的說明長得很相似,有點混亂了。可以說明一下嗎??
(3) 依據司法機關適用法的原則中,「不得拒絕審判」指得是不管遇到什麼案件,都不得拒絕嗎??還是有例外呢??
(4) 若違反憲法,也「不得拒絕審判」嗎???
以上是我的疑問,一切就拜託各位大大了~~感謝。
要簡單明瞭呦。^-^
2 個解答
- 8 年前最佳解答
A
法律可分為形式上及實質上意義。
審判程序進行中,法官認為所適用之法律實質內容有違憲之虞時,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依法定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公布後,才能確定是否違憲,不能直接拒絕適用該法律.
在形式上而言,如該法律未經立法院三讀或尚未經總統公布或公布後施行日期尚未屆至等,毋須經過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官即可拒絕適用該法律。
個人認為題目不夠清楚,容易產生誤導.
- 聽神的話才會成功Lv 78 年前
○答案不是B,答案是A。
A、法律內容實質違反憲法,得拒絕適用法律(╳)
正解:各級法院法官是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也不得拒絕審判
如果是行政命令,各級法院的法官認為命令有違反憲法時,
才可以拒絕適用命令的。
如果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某一案件時,發現該法有違憲之虞時
,是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B、法律的公布,形式上違反憲法時,得拒絕適用(○)
正解:法律的形成,是必須由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才算是法律。
既然,如果這個法律的公布沒有經立法院通過就直接由總統公布
,形式上就違反憲法本文170條之規定,那就不是法律。既然
不是法律,法院就可以不用理這個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