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算?
假如我有一間房子買的時候為300萬 隔20年賣出 600萬成交
我有查到有二種方式計算
1.賣出總金額-(買進總金額-購買房屋出售房屋時支付之一切必要的費用(例如仲介費、契稅、代書費、規費、印花稅等等))=房屋財產交易應稅所得。
2.房屋核定契價 × 所得標準
那一個計算方式比較能節稅呢?
地點新北市
若我再買屋也是用這個方式申報嗎?
1 個解答
- 8 年前最佳解答
財產交易所得確實有如您所述的二種申報方式,方法二必須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才可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按部頒標準申報(方法二),經查獲有短漏稅款的情形會有補稅及罰則的問題,所以如果能夠確實提供買、賣金額合約書,應選擇(方法一)依實際交易金額作申報。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或認列財產交易損失。
個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價款收付紀錄及相關成本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其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標準核定。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並臚列如下: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等。
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仍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只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或未申報,一但經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查獲實際買賣所得,所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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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0 22:25:17 補充:
所得稅法第17-2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
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
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
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參考資料: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