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條例
我的同事昨天早上在上班過程中,被警察帶走,
下午回來他說是1年前的事情了,為什麼1年前的事情現在才開始處理呢?有些事情他都記不起來了,那嚜久的事情有誰會記得住呢?
我看他的拘票理由是:刑事訴訟76條第三款
他的稱謂是嫌疑人,嫌疑人是什麼?我同事會被關嗎?
誰可以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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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同事昨天被飭回!飭回是什麼?還要再去嗎?還是結束不關他的事情了?
2 個已更新項目:
飭回還要再跑法院或是警局嗎?
一本相片讓我同事指證他人,相片裡面怎麼沒有我同事勒!!
為什麼那嚜久的事情現在才正開始處理呀!
1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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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詳如意平安Lv 78 年前最佳解答
1.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 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固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但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2.你的同事之前可能有涉及到案件才會以嫌疑人.會不會被關要看案情而定.若被飭回可能案情單純.或案情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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