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基金是屬於公共基金還是管理費?
購屋時建商預收六個月的管理費,又收了三個月的管理基金,管委會成立後,管委會收到建商提撥的公共基金支票,又收到三個月的管理基金,與六個月預收管理費餘額
我的問題來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管委會收到的是
公共基金,用在重大修繕
管理費,用在日常管理維護
那問題是,建商收的三個月管理基金是什麼?
是屬於公共基金科目,用在重大修繕呢?
還是管理費科目,用在日常管理維護呢?
6 個解答
- 道朗山Lv 48 年前最佳解答
左邊口袋的錢,能不能放到右邊的口袋 ?
就這樣辦吧:定存或信託的為公共基金;活儲的為管理費。
提撥管理費至公共基金,要提撥多少,悉聽尊便。
2013-05-21 15:29:12 補充:
無聊至極,最好笑到氣絕..
2013-05-21 15:44:53 補充:
有關錢的部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寫到的沒幾條:
第9條(收益)、第12條~第17條(等..略)
第10條...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1條...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
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
2013-05-21 15:45:04 補充: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2013-05-21 15:55:42 補充:
除了於公共基金於第18條有這麼一個一個來源的說明之外並沒有任何的定義,而於「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是否就是俗稱的「管理費」? 顯然又不能代表盡括!!蓋「光頭者不能就說是和尚」是同樣的意思。
然:這一切均可以由貴社區的規約去明定!如果你們一定去區分什麼是「管理費」、什麼是「公共基金」,要去做這種左邊的口袋不能放入右邊口袋的錢時,就在你們的規約裡去訂定,於外面的法規是找不到任何根據的。「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立法的精闢所在!
2013-05-21 16:01:27 補充:
▼▼樓下有位專程來鬧的(他已經對一些網友鬧很久了),大言不慚的說《每個名目都有法律規定!不可隨意花用的!》那就請他列出於大樓有什麼『名目』、有什麼『法律規定』、『隨意花用的罰則』又是在那裡? 舉不出來的話,就是一隻小母狗..
- 7 年前
這位敬阿港伯〈道朗山〉跟閒雲是同一人
在他貼出的那則問題中一人分飾兩角一再使用極度不堪的文字公然侮辱我
經我提告後已被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了
他一再誹謗我想以刑逼民
我早說過我一但提告就決不和解
他在偵查庭中表示想和解被我拒絕了
請各位被他辱罵過的網友注意
還在告訴期內想提告的快點提告
需要我配合提供他的資料給檢方的來信告訴我
我很樂意配合檢方的偵辦出庭當證人揪出他
讓他知道不是躲在電腦後面罵人就沒事
當他遇到一位認真的檢察官時就是他該受罰的時候到了
我一定會告他告到底
決不會和解
2014-11-04 20:56:22 補充:
對敬阿港伯提告妨礙名譽一案已判決確定
被告被判有罪
但我認為判得太輕了,我會提上訴
曾經誇口說我告不了他的敬阿港伯
說告不成我是小狗的敬阿港伯
請問現在誰才是小狗?
不是說傳票寄不到你手上嗎
不是說我告不了你嗎
現在我告成了
我告成了
你被判刑確定
你被判刑確定
你被判刑確定
不是在網上說不會要求和解嗎?
那是誰在地剪跟地院表示想跟我和解的?
怎麼說的到做不到阿
- 柱子Lv 48 年前
許多建商在領到使用執照、通知交屋時,會向購屋者收取一筆管理基金及三到六個月管理費,並約定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後移交管理委員會。可是由於建商沒搞清楚公寓大廈法令規定,經常替自己和社區大樓的管理委員會和住戶惹來麻煩。公共基金是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一筆錢,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運用,支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從事各項管理維護與公共設施修繕所需要的費用。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前,這種由建商向社區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收取一定金額設立「管理基金」的做法非常普遍。因為當時法律並沒有規定建商或起造人必須提撥「公共基金」;因此為了讓社區大樓公共事務順利開展,這種由建商出面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每人出個萬把塊錢的做法其實無可厚非,算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只是當時因為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強制力。所以如果出現區分所有權人不配合,除了道德勸說以外,不論是建商、管理委員會、還是其他願意或是已經繳交這筆錢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拒繳基金乃至日後拒繳管理費的行為都完全無能為力。只能眼睜睜看著維繫公共事務正常運作的「公平原則」從社區大樓成立開始就遭到棄置破壞,從此紛擾不斷,管理無法步入正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國八十四年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必須按照建築物工程造價提撥一筆公共基金,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好讓管理維護工作順利啟動。這筆錢起造人得先提存公庫,等管理委員會完成公設點交後由主管機關直接撥付管理委員會。常有人擔心建商拒絕撥付公共基金或金額短少;其實建商如果未按照規定金額提存公庫,根本領不到使用執照。公共基金由公庫直接撥付管理委員會,完全沒有遭挪用之虞。至於區分所有權人,則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以民主方式決定後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經常性的繳費標準。公共基金功能就像個蓄水池,能夠為公寓大廈蓄積日後足以應付各種狀況所需要的存量。當蓄水池開始啟用之際,起造人必須先提供大半池水,讓使用人立即有水可用,然後再由區分所有權人接棒自行決定要不要把水池加的更滿,還有後續間隔多久該注入多少,以維持蓄水池的存水量。問題出在建商搞不清楚、未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經會議自行訂定公共基金的標準;而是自作主張依循立法前慣例在管理組織成立前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可是這筆錢沒有法律依據,於是當懂法律的人質疑建商收這筆錢的適法性或直接表明拒繳時,建商無言以對,也很難因為收不到這一點不屬於自己的小錢而拒絕交屋,乾脆把這燙手山芋丟給管理委員會。問題是管理委員會同樣沒有處理這個問題的能力,收到建商提供的「公共基金」與附帶的未繳住戶名單,想追討依法無據,不追討又不曉得要對其他人如何交代。使公寓大廈從成立開始,就先面臨公平性的嚴酷考驗。
2013-05-21 09:06:01 補充:
從法律角度檢驗,這樣的「公共基金」既不是起造人依工程造價比例提撥,也不是區分所有權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繳納,而是由建商另闢第三管道,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正式成立前,另外向搞不清楚狀況的區分所有權人「募集」而來。建商收了這些錢轉交管理委員會,或許本身不必擔負任何法律責任;甚至於對充實社區大樓經費而言還小有功勞,但這樣的做法卻會替公寓大廈帶來嚴重的後遺症-即在社區大樓管理運作的一開始,就製造出住戶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緊張、困擾、爭議、對立與不信任,並且從此向後延伸擴張。
2013-05-21 09:08:01 補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根本沒有管理費以及管理基金二個名詞
參考資料: 宅的安心-公寓大廈管理原理與完整解決方案 - 您覺得這個回答如何?您可以登入為回答投票。
- 8 年前
左邊口袋的錢,能不能放到右邊的口袋 ?
就這樣辦吧:定存或信託的為公共基金;活儲的為管理費。
提撥管理費至公共基金,要提撥多少,悉聽尊便。??????
聽你在講!
每個名目都有法律規定!不可隨意花用的!
- 沒有不是 不是沒有Lv 68 年前
Freddie:
別被“基金”兩字給欺瞞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指之
“公共基金”一般是指
建商在起造此建案時
依法須繳付至國庫(政府單位)
固定比例的一筆款項
於社區管委會成立後
須直接匯入社區特定公共帳戶內
列入清點移交項目之中
“預收之管理費”一般是指
建商因社區內
每一屋主之交屋日不同
自交屋日起算之物業管理、保全等
所需花費、開銷
均由建商暫墊支付
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
依每一戶交屋日起
計算各戶須分攤之費用
結餘部分須交還社區管委會處置
“管理基金”一般是指
部分建商恐銷售案
未能於六個月之內
完成區分所有權會議召開門檻(2/3)
亦即未能於六個月內
成立社區管理委會
另外巧立名目之預收款項
除前項公共基金
管理條例明文註明
須區權會議決議通過才能動用
當然依前面大大所言
管理費預收款、管理基金等
以及爾後社區之所有收益
皆可以定存或信託等方式
另外提撥匯存
也可依社區規約規定辦理(使用)
但建商匯繳之“社區公共基金”
不能與其他款項併存
最好依法獨立帳款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