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前退租 押金問題
請問
租了間套房押金2個月
目前住了10天
房子牆壁磁磚大片脫落
打電話給屋主 並未及時來處理
目前已經過第3天 還是沒來處理
雖然是重新整修過的房子
但如此情況讓我非常擔憂
如果磁磚再一次掉下來
而且砸到我 那不是很危險
有跟他過退租 但他好像不願意退押金
只說這樣退租我這個承租者不划算
過兩天會過來看看
言下之意 好像不願意退我押金
還沒到期的租金我認賠是沒關西的
至少還我押金讓我能租別的房子
請問該如何正確的解決呢
3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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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年前最佳解答
1.依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合用之保持義務) 簡言之,應給予承租人合於約定使用之狀態
2.依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維修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依民法規定建議你可先寄存證信函給出租人,並訂定期限內修繕完畢,否則將要求損失,並解除合約並要求退環押金
網路上有相關存證信函格式 可依據參考!
參考資料: 民法 - 小董滷味Lv 58 年前
依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及第424條「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提前解除租賃契約,並不用給付、扣抵違約之損害賠償的。
另外,若租屋處因違建、部分區損壞或經第三人主張權利而無法使用時,承租人也可依民法第435條「租賃屋一部分滅失」或第436條「權利瑕疵」向房東提前解除契約,非但不用賠償違約責任,反而可向房東要求與原契約效力不符的損害賠償。
所以綜上所述,房東應該無條件返還押金而解除契約的,再跟房東談看看。如過不行就拍照上法院請求維護權利
參考資料: 蘋果日報20130406地產王「租屋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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