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立錯誤條約 能違約嗎
我父親與朋友約17年前 購買一塊位於鶯歌林地 兩家持分這整塊林地3分之1因政府土地重新丈量 土地增加 我家多約6坪原賣主要求多出部分 照目前時價給予補償 因他直接到我爸家 我爸已經78歲不黯法律規定跟他去代書那詢問 代書也說我爸要給予該金額 當地當下就要求簽分期給付條約今已經全部付清 另一朋友地主不願給付與原賣主打官司 日前判定下來判定原賣主輸 請問我能用怎麼方法要回這筆錢呢
5 個解答
- ?Lv 78 年前最佳解答
但於後來的他要求補償時,你父親已經同意並給于現款,此可以視為第二個契約~口頭契約。???????
非也!這事代書惡意行為,哪來第2契約!??
當事人為你父親,你要出面告,對方可以拒絕。????
直系血親代父提告是合法的拒絕也沒用!
日前判定下來判定原賣主輸 請問我能用怎麼方法要回這筆錢呢?
提告不當得利,很簡單可要回!
- 匿名使用者8 年前
你要不要搜尋 MY權益ITM 上這單位看看
他們有在處理及探討個人權益上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 鵟鷹.Lv 78 年前
分兩部份來說:
於原合約,無論是時效或是法理對方是會輸的。你方可以不于補償。
但於後來的他要求補償時,你父親已經同意並給于現款,此可以視為第二個契約~口頭契約。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二個點:
當事人為你父親,你要出面告,對方可以拒絕。
實際上你們沒吃虧,就算了吧,至少做人是「乾淨」的,不會有欠到下輩子的「陰債」。
- 8 年前
多聽聽專業的建議還是比較有保障吧建議你直接請教律師善用網路的免費諮詢平台推薦一個網站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裡面都是律師免費回答問題它們有上百位律師而且已經有超過上萬人次在上面問過很多律師很熱心助人可以去試試看希望對你有幫助祝好運順利解決
- 您覺得這個回答如何?您可以登入為回答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