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拿不到薪水(20點)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一間網咖工作
我跟裡面店員不和
我跟店長說我沒有要繼續做了
這個月錢下個月10號拿
但他跟我說我沒得領薪水
說因為當初簽約員工守則上
有寫需做滿15天才 會發薪水
但我記得守則上突然離職扣六天薪資
但我已經做兩個多月了 !!!!!!
但他們的意思好像就是我這個月沒有做到15天的意思 不發薪水
但他們就強調我這個月沒上到15天不發薪水
現在17扣掉我休假 我還有上13天的班
我們公司工作沒超過三人好像也沒投保
我這有辦法申訴嗎 ?
但我店裡面好像就拿我當初簽約員工守則上
吃定我說我這個月只有做到13天不發薪水給我
有寫要做到15天才肯發
但我好奇的是我已經做到兩個月多了
我只是這個月我沒有做到15天
我不太記得他上面是寫當月需做到15天 還是要員工有做超過15天
這一樣有辦法申訴嗎
4 個解答
- 8 年前最佳解答
你的問題很單純,
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 顧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用。
光依此條款規定, 公司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扣你薪水。
所以公司的員工守則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我保證公司跟你簽的工作守則一定未送勞工局核准。
你可依此條款向你公司爭取(表示你後面有懂勞基法的人),如果爭取無效,直接向勞工局舉發.
所以你只要完成離職手續,光依此條款,公司就無任何理由扣發你薪水.
參考資料: 勞基法 , 本人目前為公司人資主管 - 匿名使用者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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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使用者7 年前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 8 年前
工作1天也是有薪水領的,沒道理不給。
依照勞基法及民法規定
勞工到任何企業工作,雇主均應支付勞務對價(即薪資或稱工資)所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薪資,但是,有除外條件,就是:
如果勞工是經辦主要事務
例如,管重要事務、管錢、管有價之物、領用公司作業裝備等等
應先辦妥離職交接,否則很可能遭到留置欠薪直到完成交接手續,雇主就不得以任何理由違法扣押欠薪了;至於,如以完成交接手續,並取得接、交雙方的【交接文件】 雇主仍不給付欠薪之情況一般人只知向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這個管道去討回公道可是縣市政府勞工局無審判權卻只有協調權,只是浪費時間。
比較有效率的辦法是
1.直接採取司法簡易督促程序或民事小額訴訟程序
2.直接寫檢舉函向勞委會勞動檢查所去告發,資方將遭到重罰
3.先寫一封【存證信函】催告雇主,聲明其所欠薪資只委託他代保管五天,第六天帶照相機、錄音機或請公正人士陪去去向雇主領取欠薪(錄下全程,記得千萬不要口出惡言或有恐嚇字詞),如其仍拒付,即備妥相關證據向法院檢察官對管理薪資發放的主管或雇主提出「侵占」訴訟
參考資料: 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