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闆革職
想問一下 因為跟老闆的意見不合(吵架 ) 有跟他表明做到月底我會自動離職 也希望她先找到人 把我自己的工作交接給別人
但她卻傳LINE說 我不知道怎麼當面面對你 那就到今天 明天不用去了
這樣算是被強制革職ㄇ?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去爭取我的權益
因為我的工作也沒有勞健保
所以很多方面都對我們員工很不利
我跟老闆沒有對罵等等會污辱到她人格的話語
因為今天她聽信別人 以為我搬弄是非
我不喜歡拍馬屁
所以被挖洞了也不知道
這幾天有聽裡面的員工 老闆有去查證事實 結果都是假的
並沒有向別人說的那樣 我想她自己也啞巴吃黃蓮了吧
請天已有告知老闆結算這月份薪水 以及六七八月份勞健保 還有資遣費
不然要到勞工處寫調解單
不想跟他有任何爭執 只是要拿回自己的薪水
跟她的LINE我也有先存檔 拍照存證
4 個解答
- 一步一腳印、腳印遍滿地Lv 68 年前最佳解答
1.依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及勞基法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只有符合在這兩條文中的事由,以及其他條文突發事件等因素,成立
時,才可解僱勞工,因此,你的例子雇主最多只能以12條第二項,予以解僱
,但是否有無符合重大侮辱之行為,須由勞工局來論定,若不符合,雇主應
不能解雇
2.雇主未替員工投勞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72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雇主未替員工投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84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3.如何爭取你的權益呢?
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說明雇主無法定事由解僱你(前提是你並無重大侮辱雇主
之行為,你的申訴對你才有利),以及未替你投保(勞健保),希望勞工局能
幫你爭取權益^^
另外補充,假設雇主之後以勞基法11條的事由解僱你,你可再向雇主請求
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因為依照勞基法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再依照勞基法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因此,若以勞基法11條事由解僱你,卻不發給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可一併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2013-08-16 20:09:57 補充:
只能說在工作上都會有這種挑撥離間之人,要看自己如何去面對、解決了,
若是我發現有此情形,我會先聽老闆怎麼說,忍耐不致與老闆起爭執,但當然
仍有一定的限度,倘若真的謠言已傳的十分難聽,先提出自己並無做此事,但
若老闆仍不相信,也只好看他怎麼處理,若無太離譜之處理,我會選擇接受,
不過這是我個人的處理方式,每個人都有不同
言歸正傳,依你敘述,雇主就不符合勞基法12條第2項事由,不過仍得看勞工局
如何處理此事,到底雇主是用勞基法解僱你,以及後續的權益如何爭取,必須等
勞工局查清楚後,才會確定。
2013-08-17 12:56:27 補充:
既然他已查清事實,我想若他有心挽留你的意願,或許你也可考慮留下來,畢竟他也只是
誤聽信他人謠言,而造成此事發生,不過,若他無誠意,就換下個工作囉^^
參考資料: 自己 - 九層塔Lv 68 年前
如果你已經說要做到月底,但老闆要你馬上走人,那就算老闆資遣你。<<<<<你已經說要做到月底 所以你的自動離職就是在月底 老闆只要付你到月底的薪水 老闆不需要付你遣散費 也就是說 你本來是做到月底 拿完這一個月的薪水就要自動離職 但是老闆不想看到你 新水照樣給你 但是你到月底應該要去上班的天數 不需要去了
這當然還是屬於你自己自動離職 不是老闆資遣你 所以老闆不需要付遣散費
- -CECI-Lv 78 年前
這不算革職
因為意見不合,而你也表明不做了,老闆才說那就到今天,等於就是雙方都有同意一件事,就是你要離職,只是差別在哪一天離職而已
若是今天是老闆先開口要你走人的,那才算數(可以要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