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之主管或首長的不同?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2項: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 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為何直轄市沒有紅字 中這段規定 意思是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全數為政務官 OR 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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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仔Lv 47 年前最佳解答
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均為政務職。
縣市政府則由縣市長決定二分之一的單位(一級機關)列政務職,其餘二分之一主管及首長由具資格之常任事務人員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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