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被公然言語污辱
事情是這樣10/18那天上班老闆的爸爸喝了酒跑來我的辦公室亂
他先進來我看了他
他就駡看啥妳很聰明嗎?然後就把我的花盆就拿起來往地下摔
然後就開始在那邊駡來開冷氣來吹吹ㄚ下面涼涼......等等ㄧ些難聽的話
在來我趕緊打電請她女兒(會計)過來,他才敢快出辦公室
在外面他也有說ㄧ些言語上的辱罵(這有攝影機)
然後我很生氣包包拿了就走
我想問像這樣我是要到那申訴?
勞工局?還是警察局?
然道我就要白白被駡假的嗎?
Ps我的辦公室內沒攝影機
但外面那有但要如何扣他們的影片檔?
到現在我都還被嚇到睡不好也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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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天明
就因為這樣我也不敢去上班
只是不甘心被欺負假的
我要他公開道歉
但我不知道那裡有管道可以保護我們這種小員工
2 個已更新項目:
警察局勞工局都問過了
沒有錄音檔跟本沒用
就算我提告
公司方面反而可以說是我要求加薪公司不願意我才誣賴他們
至於同事有誰敢出來說呢
大家都要養家她們出來說只是會沒工作而已
3 個解答
評分
- 屏東阿家Lv 57 年前最佳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你不坊警察局勞工局都試試看,有人證也是對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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