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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煙(發神經的笨冒煙)Lv 77 年前最佳解答
hi,發問者您好:
公民權與禠奪公權裡面所稱的公權並不完全相等。
禠奪公權,屬於刑法裡面的從刑,相關的規定在刑法34條、36條、37條、51條。
目前刑法36條規定能夠禠奪的公權只有兩種: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刑法36條在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後,已經將「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從刑法36條刪除了。
刑法37條規定,判決死刑及無期徒刑必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其他的狀況是判了一年以上的刑期,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就可以附加這個從刑。
以前的法官比較喜歡在判決的時候就宣告這個從刑,現在的法官,除了法定的必須附加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的死刑以及無期徒刑以外,比較少去附帶宣告這個從刑了。
現在大多是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妨害投票罪章、貪污治罪條例、公民投票法,這些有明訂必須附加宣告褫奪公權的罪,才會被附加宣告褫奪公權。
以上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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