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想請問一下關於骨灰罈的事情(知識豐富者請回答 謝謝)
就是啊!
我阿嬤的骨灰罈放在台北內湖的金龍寺
因為很久沒去看了 最近去看的時候
發現 我阿嬤原本是有冠夫姓的
但是金龍寺最近有改建 我們去看的時候
少了那一個夫姓
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有誰可以教教我?
然後為什麼會這樣呢?
3 個解答
- 小明Lv 57 年前最佳解答
金龍寺最近有改建
阿嬤的骨灰罈少了那一個夫姓
查內政部令:訂定「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2年4月1日生效,重點如下:
四、契約標的
89年版的範本原稱「納骨塔」修正為「骨灰(骸)存放設施」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應載明契約標的。如契約標的非「指定至區排層號」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提供明確之標的範圍供消費者選用,並於營業場所建置相關系統供消費者查詢該可選用標的範圍內之最新販售數量與選位資訊。
六、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
第二項有不可抗力或事變所生之毀損,於修復期間,骨灰(骸) 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仍應負本契約所定各項義務。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於消費者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期間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於使用期間屆滿前將骨灰(骸)領回,如屆滿後消費者未領回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再次以書面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於通知後3個月內仍未領回時,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得將消費者之骨灰(骸)存放單位內之骨灰(骸)移除,並另為合法之處理。
八、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之維護義務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下列義務:
(一) 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修繕維護。
(二) 骨灰(骸)存放設施內外之定期保養維護。
(三) 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四週花木、植栽、修剪與環境衛生安全之保養維護。
(四) 骨灰(骸)存放設施內外照明等必要費用之支付。
(五) 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各樓層之清潔管理。
十一、骨灰(骸)存放單位更動之限制
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樓層存放單位之總數不得擅自增加;骨灰(骸)存放單位位置方向,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移動。
十四、合法經營之擔保及證明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擔保其係合法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且其存放設施係合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啟用及使用。
二十七、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違約之處理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擅自增加、變更或移動骨灰(骸)存放單位時,消費者得通知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於○○日(最長不得逾30日)內回復原狀,逾期仍未回復原狀,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並請求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加倍退還價金及按比例返還已繳納之管理費。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違反契約之義務,消費者得通知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於○○日(最長不得逾7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消費者得請求免除違約期間之管理費;經消費者再通知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於○○日(最長不得逾7日)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並請求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加倍退還價金及按比例返還已繳納之管理費。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無法依契約提供約定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時,消費者得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要求價金及管理費共計總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但乙方可提出不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者,免予退還。
故由上述資訊政府已歸納管制
現行國內寺廟大多是只有使用權(感謝卡或樂捐卡)沒有所有權(收據或發票)
寺廟改建而原骨灰罐規格尺寸不合,未能緊密密合,甚至有龜裂現象,寺廟為配合整修管理,自行而為亡者重換上骨罐(刻字)(理應取得家屬同意及檢視)
不妨先與寺廟反應,請其合作骨罐業者,看有否補救方法(有專業師傅,可以現場小量修改)或是重做一顆(若是寺廟及師傅刻錯,理應由兩者去負責)
據理力爭,爭取看看
提供您參考!
參考資料: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michaelLv 57 年前
骨罐上的字數,有依"生老病死苦"的標準而刻製。
一般北部地區為二生二老或三老合一生的編排。
不建議自己弄個紅紙貼上,會有字數不合的疑慮。
建議您,如果家族平順,就依現在的狀況保持。
如尚未解開您的疑慮,歡迎私信下問,所有禮儀咨詢不另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