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辦理拋棄繼承
我媽媽民國88年過逝,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就未辦理拋棄繼承(當時已經成年),最近調閱母親的聯徵發現母親有3筆債務,不知道這3筆債務是否算是我繼承,請熟知法律的大大能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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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年前最佳解答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法律人 - ∮陽光小子∮Lv 77 年前
版主所給的資訊很有限,因此能給的解答意見也會因此而受限
基本上來說,
在母親死亡時,版主是民法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如果未拋棄繼承時,理當為繼承人之一。
但被繼承人留有的三筆債務,是否應該由版主以自身資產負責償還?
那就得看版主舉證為何不知道有此償務存在?
而此原因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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