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弄丟了以致強制執行被駁回怎麼辦
各位大大好:
債權人原本有持債務人(公司)開立的本票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也有經法院核發裁定,但後來債權人遺失本票,經執行處通知補正仍找不到,於是被駁回強制執行,請問有甚麼救濟方式嗎?是不是要去聲請除權判決之類的?請詳細說明要走的程序,謝謝!
4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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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巴爺Lv 77 年前最佳解答
1.把本票找回來
2.另提民事訴訟 (以非本票名義)
因為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抗字第 1437 號裁判要旨:
(前略) 故主張票據債權之人,應執有票據始可,如其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故縱然以票據取得執行名義,因清償、轉讓或其他原因喪失票據之占有,無法或拒絕提出於執行法院,即屬法定要件之欠缺,是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除應提出裁定正本及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外,並應提出該本票,以證明聲請人係執票人而得行使票據權利,不得僅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所以 板大沒有本票 無法光憑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至於除權 是讓該票據失去效力 應與版大的目的相反吧
參考資料: 相關判決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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