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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笨金魚愛上泥鰍Lv 77 年前最佳解答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2010年2月成為公家機關約聘人員,至2012年12月底止,服務未滿三年,所以2013年應給慰勞假為七日。 若有存疑,建請向貴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洽詢,這是你的法定權益,人事單位應予告知。
當笨金魚愛上泥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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