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土地已成不定期租約,適用何法條
承租土地,地上有建物已40年,目前已成不定期租約,如依
《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是否代表地主目前無理由收回土地
建物為我方(承租方)所蓋,但因年代久遠當初並未申請地上物權狀
請問 tomrs
原本是簽訂有期限租約且也未積欠租金一直到現在,但到期後未再重新簽約已兩年,目前地主想收回土地,依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
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
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是否適用以上法條,至於你提到需 " 已逾租期屆滿達五年以上者,才能稱為不定期租約 " ,
請問可再解釋清楚一點嗎? 謝謝!
3 個解答
- tomrsLv 77 年前最佳解答
版主您好
茲幫你作答如下:
1.按成立不定期限租約的要件,若非當年係以租賃
為目地,且已有收受租金行為和不設定期限文件
等證明,或訂有契約但已逾租期屆滿達五年以上
者,才能稱為不定期租約。先此說明
2.您房屋座落他人土地上若已達以上方式,則在房
屋尚未傾倒之前,或你沒有同意返還土地之前,
土地所有人僅能請求積欠租金的損害賠償,和請
求法院裁定租期計算豈迄與租金的給付。以上請
求得向法院為之。
3.至房屋登記與否!不在地主可否請求的理由之一
!供您參考
2014-04-19 22:52:28 補充:
民法雖訂有逾期得視為不定期租約的法條,惟實務上若經採訴訟攻防
地主仍得依侵權主張返還..經迂迴以其他法條起訴該案,再轉而主張租約有效..
故此不定期租約期限應以逾五年始為保險而非兩年。
法條是死的!但用何種方式破解或引用帶入適用的法條才是正途
此為訴訟攻辯技巧..非兩語可道
參考資料: 土地開發管理 顧問 - 5 年前
請教: 我的情況如狀況一,已簽訂土地租約,後來變為不定期租約,亦超過五年,此期間,我們持續支付租金。本土地上的未保存登記廠房,是我們蓋的,建物所有權亦為我方所有。若我又將該房轉租給其他人,是否代表地主有權立即收回其土地呢? 請教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閃避,讓地主不要收回土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