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限定繼承之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爸生前有債務問題(卒於98年5月) 我當時17歲 我弟15
過世後沒有留下任何財產(最近去申請祂的遺產清冊裏頭也表示無任何財產)
最近家裡寄來一封地方法院的公文(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
上頭寫我爸向某某資產公司借錢 有簽本票(本票簽的時候是91年)
請問一下 現在民法改了之後 我跟我弟有在現在民法的效力之下嗎?!
如過要申辦限定繼承 是否還來得及??
不過來不及 我弟(今天20歲)去辦來得及嗎??
更正:
我弟今年20歲
7 個解答
- 芝柏錶Lv 77 年前最佳解答
民法於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你父親卒於98年5月,當時你與弟弟仍未成年。因此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你與弟弟不必去辦理限定繼承了,你父親生前之債務,你與弟弟以繼承父親之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任。如果你父親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的話,那你父親所留下之債務,你與弟弟是不必負清償之責任的。 依上述之說明,你爸向某某資產公司之借款 ,你與弟弟是不用負責的。法院所寄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人如果是你父親的話,你自可不必理會。但如果債務人之名子是你與你弟弟的話,則你與弟弟必須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該支付命令於二十日後便告確定,依法與判決有同ㄧ效力,某某資產公司就能夠具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拍你與弟弟之財產,與查扣銀行存款及薪資抵償的。 支付命令如果你向法院提出異議時,法官會以起訴之方式,傳喚雙方出庭辦論審理。你與弟弟到法院出庭時,就跟法官說”你父親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遺產供你們繼承,依法你是不用償還父親生前之債務”。法官審理後,自會判決排除本債務清償之責任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資料: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 您覺得這個回答如何?您可以登入為回答投票。
- 匿名使用者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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