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我今天收到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內容如下
應到處所1樓法警室 接受指引到偵查庭/詢問室
本件被傳人系:告訴人
我想請問一下 這告訴人的意思是說 我是告人舉發的?
我想問一下我去的話是要做什麼的?有什麼要注意?
然後我住中壢
我覺得基隆那邊很遠 我可以申請轉移管轄區 轉到桃園附近這邊來偵查嗎?
有相關法條可用嗎?
因為我記得上一初案件時我是[被告] 我就要去對方那邊偵訊 現在我是原告 應該不用又跑到對方那邊吧?
是不是要寫申請文書?我該怎麼寫會比較好?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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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 76 年前最佳解答
檢察署刑事告訴人就市舉發人就是原告訴人, 出庭要準時報到, 要帶身分證及傳票, 舉發時有沒有先向警察局報案呢? 如果有要記得帶警察局發給你的三聯單, c來有其他證據的証明單. 台灣法律是屬地性, 你要告的人居住於基隆你只能在基隆法院提告, 你的上衣次案件因你沒有說明屬何案件所以無法判斷!!
- 匿名使用者5 年前
請問一下,妨害家庭不起訴了, 今天怎麼又收到傳票,告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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