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茶水間撿獲同事保溫瓶,後來事忙未即時歸還(半天後歸還),事隔10個月後遭告訴"竊盜罪"?
在茶水間撿獲同事保溫瓶,後來事忙未即時歸還(半天後歸還),事隔10個月後遭告訴"竊盜罪"
警察質疑有二:
1. 監視錄影帶顯示: 先進入廁所茶水間區域,然後又出來,接著再次進入,手中拿有扁平牛皮紙袋.出來時保溫瓶裝於紙袋中攜出 (事隔許久, 為何裝在紙袋已不記得)
2. 未即時歸還,而且是因桌上有紙條上寫"如有拾獲物品請放回",於是才歸還物主 (半天歸還)
ps. 有撿過其他同事手錶主動歸還的紀錄
請問這樣是有罪嗎? 有罪的話是很嚴重嗎?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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