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朋友是精神有問題 有領殘障手冊 但他有重傷害根傷害 酒駕 妨礙公務這些前科 他這次是殺人未遂 原因是拿鐵鎚往頭腦打 對方逢4-50針的 開第一庭之後有私下跟對方和解也有寄和解書去法院 現在來的是第二庭 他私下有找被害人說 被害人也說會幫她說好話 請問這樣有可能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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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庭是檢察官起訴他的 是宣判庭 單子寫殺人未遂 他還關過軍監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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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巴爺Lv 74 年前最佳解答
第二庭是檢察官起訴他的 是宣判庭
---第二庭不可能宣判 除非是簡易程序
就算是簡易程序 也不可能無罪
最多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會有可能一併宣告緩刑
但檢察官若以殺人未遂起訴 不可能簡易程序
一定是審判程序
所以沒有那麼快
除非 能鑑定對方攻擊他人時無意識
(但若如此 檢察官就應該不會起訴)
不然 頂多是減刑 但不可能無罪
當然最後會是殺人未遂 或是普通傷害致重傷等等 就看法官依證據論定
- 匿名Lv 74 年前
精神病拿鐵鎚往頭腦打 對方逢4-50針, 這就算不用關也應強制治療, 放在社會是定期炸彈, 而受害者腦子進水還要替加害人說好話??
被告的精神鑑定報告如何? 不是精神病患病傷人殺人就沒罪,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台灣刑法第 19 條說:「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105年六月二十二日剛修正: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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