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桃園 我女朋友住在屏東 我18她14 我們已經見過面了 算是很多次 我們很喜歡在一起的感覺 可是距離又太遙遠 她爸媽也管很嚴 不讓我跟她聯絡 她才國3 可是我們又很想見對方 相處在一起 請問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相處在一起嗎 不管甚麼方法都可以說說看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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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光小子∮Lv 72 年前
愚見供參:
你已經是滿18歲的人,在刑法上是屬完全刑事責任之人,
因此請等到對方滿20歲成人再說,
不然你自己要有被對方家長告略誘罪的心理準備。
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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